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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
关于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的公告(农业部公告2071号)
时间:2014-07-10 17:11:37 作者:管理员 来源:原创 点击:1579次

   为加强兽药管理,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,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,根据《兽药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,现就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,公告如下。


  一、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照《兽药管理条例》第五十六条“情节严重的”规定处理,按上限罚款,并没收生产设备:


  (一)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,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;


  (二)生产的兽药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,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;


  (三)生产兽用疫苗的;


  (四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

  二、持有兽药生产、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照《兽药管理条例》第五十六条“情节严重的”规定处理,按上限罚款,并吊销兽药生产、经营许可证:


  (一)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,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;


  (二)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;


  (三)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,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;


  (四)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;


  (五)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,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;


  (六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

  三、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,经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正的,按照《兽药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九条“情节严重的”规定处理,按上限罚款,并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。


  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,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再犯的,属于前款“逾期不改正”的情形。


  四、兽药生产、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(户)的,按照《兽药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七条“情节严重的”规定处理,没收违法所得,按上限罚款,并吊销兽药生产、经营许可证。


  五、生产或进口的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照《兽药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,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:


  (一)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;


  (二)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;


  (三)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150%以上或50%以下的;


  (四)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120%以上或80%以下,累计2批次以上的;


  (五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

  六、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擅自修改,限期改正后再犯的,属于《兽药管理条例》第六十条“逾期不改正”的情形,按生产、经营假兽药处罚。


  七、有本公告第一、二、三项规定违法情形的,对生产、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《兽药管理条例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,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、经营活动。


  八、兽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
  九、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
  农业部


  2014年3月3日


本文关键词:兽药违法 处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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